【案情简介】
5月30日69岁的代某带着病重的妻子来到灵璧县消保委进行投诉,称其妻患有糖尿病多年,每个月都要到固镇县及灵璧县医院购买胰岛素和测血糖试纸,由于家住在农村来往县城交通不方便,为了看病买药方便,2015年8月7日他在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某车行以5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三轮车。2016年5月中旬他发现驾驶箱底部车架断裂,按照车辆“三包”规定,代某要求经销商更换车架,但经销商不同意。于是代某向灵璧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经销商联系,经过三方面对面调解协商,经销商同意5月31日给消费者代某更换车架。5月31日早上代某带着老伴到经销商处去更换车架时,经销商又变卦了,只同意给代某焊接上断裂处同时补偿消费者代某300元钱。经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二次调解,经销商最终给消费者代某更换了车架,并免除了更换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三包”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