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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物 消费需理性

2016-06-02   来源:安庆市消保委   作者:潘燕   浏览:365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用消费贷款购物也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不少商家推出“零首付”消费贷款购物,消费者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明,选择分期还款期限,按月偿还购物本金及相应利息即可。这种提前消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者的购物热情,颇受年轻人的青睐,但消费者选择还是应该慎重。

小陈是某校的大学生,在安庆某营业厅看到有“零首付”购手机的宣传广告后,便分12期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当时营业员承诺其前三个月每月还款385元,三个月后还款的额度会逐月下降。小陈按约定偿还了前三个月的分期费用,但却发现第四个月的账单上显示需还款的额度依然是385元。小陈计算了下如果按385元还款12个月的话,一年下来他共计需要支付的利息将近手机价格的一半了,换算成年利息竟高达40%,小陈觉得很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小陈来说,超过部分的利息可以拒绝支付。

市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喜欢通过贷款购物来满足自己生活需求的朋友们,享受生活固然重要,但是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理性消费。如果还款超过承受能力范围,不仅会带来不必要的压力,逾期还款更会影响自身的信用。在选择分期付款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口头约定的内容一定要在协议中体现,若发现存在高额利息,可拒绝支付,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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