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某品牌乳品蚌埠销售有限公司在我市龙子湖做活动,市民王先生在这个活动现场买了一箱该乳品公司生产的纯牛奶,回家后打开食用发现里面有米粒与疑似菜叶等杂质,喝过后王先生还闹了几天的肚子。出现问题后,王先生找到了该乳品厂家,但是,厂家并不认可自己的牛奶有问题,坚持让王先生自行到质检部门检测。王先生对厂家的处理意见不能接受,于是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01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机构;未约定的,由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而且,王先生出现问题的乳品已经打开食用,根据质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已经开封的产品不予检测。因此,走检测的道路无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在受理了王先生的投诉后,和该乳品企业取得了联系,经过市消协耐心、细致的多次做工作,最终,乳品厂家补偿王先生精神抚慰金叁佰元并赠送给王先生五箱纯牛奶。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