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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过期自爆 消保委助力维权

2016-06-13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周蓓丽   浏览:1715
 

啤酒瓶过期自爆  消保委助力维权

【案情简介】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晚上七点,申诉人卢某等4人在东关北苑小区祥云饭店吃饭时饮用雪花啤酒时被炸伤(自爆),随即被送往矿建医院骨科治疗,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根部背侧有一长约3CM的横形切口,边缘整齐,深及骨质,手术缝合。申诉人事发后拍照举证爆炸的酒瓶生产日期为2011年,已严重过期(按我国《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中规定:酒瓶使用年限为两年。)申诉方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向本会提出申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卢某反映情况属实。爆炸的酒瓶生产日期为2011年,已严重过期(按我国《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中规定:酒瓶使用年限为两年。)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诉方全额赔付申诉人医疗费用两千元,另按相关规定赔付受害人误工、护理、营养等项费用三千元,合计赔付五千元整。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在销售或者服务前,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周蓓丽

                            201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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