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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保委2016年第二季度投诉分析

2016-07-06   来源: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浏览:3888
 

一、综述:

2016年第二季度,淮南市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55起,成功解决15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万余元,接受来电来访1208人次,不予受理21起。

二、从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家用电子电器类45件,占29.03%;日用商品类21件,占13.55%;房屋及建材类9件,占5.81%;交通工具类9件,占5.81%;食品类7件,占4.52%;服装鞋帽类5件,占3.23%;首饰及文体用品类3件,占1.94%;农用生产资料类2件,占1.29%;烟、酒和饮料类1件,占0.65%;医药及医疗用品类1件,占0.65%;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房屋及建材类、交通工具类、食品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家用电子电器类

45

29.03%

57

34.55%

-5.52

日用商品类

21

13.55%

16

9.7%

3.85

房屋及建材类

9

5.81%

12

7.27%

-1.46

交通工具类

9

5.81%

7

4.24%

1.57

食品类

7

4.52%

7

4.24%

0.28

服装鞋帽类

5

3.23%

12

7.27%

-4.04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3

1.94%

1

0.61%

1.33

农用生产资料类

2

1.29%

3

1.82%

-0.53

烟、酒和饮料类

1

0.65%

0

0%

0.65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1

0.65%

3

1.82%

-1.17

三、从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18件,占11.61%;电信服务12件,占7.74%;其他商品和服务5件,占3.23%;邮政业服务4件,占2.58%;公共设施服务4件,占2.58%;卫生保健服务3件,占1.94%;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2件,占1.29%;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件,占1.29%;互联网服务2件,占1.29%;旅游服务0件,占0.00%;金融服务0件,占0.00%;保险服务0件,占0.00%;教育培训服务0件,占0.00%;销售服务0件,占0.00%;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电信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邮政业服务、公共设施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社会服务类

18

11.61%

14

8.48%

3.13

电信服务

12

7.74%

6

3.64%

4.1

其他商品和服务

5

3.234%

6

3.64%

-0.41

邮政业服务

4

2.58%

2

1.21%

1.37

公共设施服务

4

2.58%

5

3.034%

-0.45

卫生保健服务

3

1.94%

0

0%

1.94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

2

1.29%

2

1.21%

0.08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2

1.29%

1

0.61%

0.68

互联网服务

2

1.29%

7

4.24%

-2.95

旅游服务

0

0%

0

0%

0

金融服务

0

0%

0

0%

0

保险服务

0

0%

0

0%

0

教育培训服务

0

0%

0

0%

0

销售服务

0

0%

4

2.42%

-2.42

四、从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58件,占37.42%;其他34件,占21.94%;售后服务27件,占17.42%;合同17件,占10.97%;安全6件,占3.87%;虚假宣传6件,占3.87%;假冒4件,占2.58%;计量2件,占1.29%;价格1件,占0.65%;人格尊严0件,占0.00%;其中,质量、其他、售后服务、合同、安全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质量

58

37.42%

50

30.3%

7.12

其他

34

21.94%

34

20.61%

1.33

售后服务

27

17.42%

42

25.45%

-8.03

合同

17

10.97%

13

7.88%

3.09

安全

6

3.87%

4

2.42%

1.45

虚假宣传

6

3.87%

5

3.03%

0.84

假冒

4

2.58%

7

4.24%

-1.66

计量

2

1.29%

1

0.61%

0.68

价格

1

0.65%

8

4.85%

-4.2

人格尊严

0

0%

1

0.61%

-0.61

五、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二手汽车无法驾驶案

案情简介:201411月,消费者侯先生花费15.2万元从某二手汽车销售公司购得一辆二手轿车,20163月,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被告知无法通过年检,原因系该车涉及一起刑事案件。侯先生多方打听发现,二手汽车销售公司在收购该车时,未尽到完全的审查义务,该车疑为被盗车辆,原车主已报案,现该案在法院审理中。因多方协调未果,2016325日,一筹莫展的侯先生向田家庵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田家庵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侯先生的投诉后高度重视,多方调查取证,并及时联系该二手车公司了解情况,发现侯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为妥善处理该纠纷,田家庵区消协启动消费者维权诉调衔接机制,与田家庵区法院、淮南市工商局消保科、以及淮南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营者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愿过多承担责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田区消协工作人员以事实为依据劝说经营者,从行政执法角度晓之以理,区法院的同志还从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讲解,最终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就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协调。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该案是由购买二手汽车涉及刑事案件导致的投诉。该投诉中,消费者候先生正常从二手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本身并无过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因车辆不能正常年审,影响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本案中,二手车销售公司收取该车时,未尽到审查卖方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导致消费者候先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调解过程中,经营者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行业潜规则如此,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漠视,在田区消协、区法院等部门工作人员的一再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范和道理时,终于认识错误,最终与消费者达成一致。

典型案例2:购车知情权被侵犯案

案情简介:420,消费者宫先生向淮南市消协投诉,称其于1512月份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家用轿车,在今年4月份,消费者发现轿车发动机漏油,便到4S店进行首次维保。售后人员经过查询,告知消费者该车发动机曾被打开,宫先生认真查看记录,发现发动机被打开的日期竟然在自己购车之前,消费者认为这车肯定存在问题。

处理过程:我会接到投诉后,联系4S店了解情况,4S店负责人表示,该车发动机之前确实被打开,但这是厂家抽检造成的,并非4S店私自行为。我会又联系到汽车生产厂家,厂家负责人表示,该车确实是在销售前,由厂家抽检,厂家认为该车发动机两个配件存在问题,便更换更高配置零件。厂家负责人认为,抽检车辆是正常的行为,且该车发动机虽然被打开,但并不影响车辆使用,因此只愿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不愿承担其他责任。我会认为,虽然厂家有权对车辆进行抽检,更换配件,但车辆销售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行使选择权。该起投诉中,消费者知情权显然被漠视,厂家和4S店应积极承担相应责任。

在消协不懈努力下,最终4S店同意赠送5次保养等服务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该案是由购买新车知情权被侵犯引起的投诉。在本案中,消费者宫先生购买汽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宫先生所购汽车,虽未发生质量问题,但汽车在销售前被打开,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本案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犯,销售方和厂家对此认识不清,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经市消协不懈努力,经营者终于认识问题所在,并主动补偿消费者,消费者对消协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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