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市民李先生反映称,3月底自己在滁州某4S店订购一款新车,已缴纳一万元订金,4月5日前去提车时,发现该车辆已行驶三百多公里且保险杆有刮擦痕迹,认为是试驾车辆,向4S店反映要求重新更换车辆或退还订金,但被拒绝。
经调解,被诉方更换了一辆新车给李先生。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的做法不符合与李先生的约定,有违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