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7月5日,消费者张某诉称2015年7月26日在来安县某农机销售处购买某品牌拖拉机1台。2016年5月15日发现农机变速箱有问题,商家给予维修,但是维修后仍然出现相同问题,维修后无法解决该问题,消费者认为是农机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找到商家协商要求更换农机,而商家认为是消费者人为造成,于是不同意消费者的请求。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解,商家同意折旧40000元退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履行三包义务,给予消费者维修或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