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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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质量维权案

2016-07-27   浏览:1862
 

【案例简介】

2016722日,消费者刘某诉称在来安县某母婴店购买奶粉,发现家中孩子不愿喝其奶粉,该奶粉味道与之前在该店购买的相同品牌奶粉味道不同,怀疑奶粉有质量问题,于是找到商家,希望退换货,但是商家认为奶粉无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奶粉。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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