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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表问题维权案

2016-08-01   来源:金安区消协   作者:汪玲   浏览:4504

消费者桑先生在商场转过购买了两块手表,其中一块男士的机械手表,回家后就发现手表停了,第二天就去找经营者询问,经营者说上点劲就好了,于是消费者就将信将疑的回去了,可是手表一直是走走停停,没给生活带来多少便利,反而因为需要不断的上劲而麻烦,于是消费者又到经营者处要求换手表,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就直接投诉到了金安区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找到经营者了解了情况,证明消费者反映的是事实,但是经营者不同意给消费者换手表,只同意免费维修。在消协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后经营者终于同意为消费者换块新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例中,消费者在手表刚买时就出现不走的现象,且上劲后管不了多长时间,就需要重新上劲,这是不符合机械手表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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