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下午,消费者李女士一家三口走进滁州市12315中心,反映其8月6日购买了一部价值5000多的某品牌手机,回去使用以后发现经常没有信号,到售后检测结果为有时无服务。经过协商,售后同意为其调换一部新手机,因为李女士老公认为调换的新手机有可能是官翻机(通常是指由手机制造商将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手机,修复或者替换有问题的组件重新组装后再投放市场销售),要求更换的手机型号必须是以M开头或者退货,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故一起来到滁州市12315中心,要求我们调解。
李女士老公认为售后更换的手机一般型号都是以N开头,据其了解的情况,以N开头的手机就是官翻机。被诉方解释更换机型号以N为开头,只是为了区分,证明你调换了一部,但是都是新机。对此,李女士并不认可,调解陷入僵局。为使调解成功,工作人员希望双方都能让点步,先后分别单独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工作人员对于双方不对的地方都进行了批评指正,对于被诉方指出其对手机三包部分知识掌握不够;对于消费者指出其带朋友到店里闹不合法。经过反复劝说调解,最后被诉方同意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为其调换一部型号以M开头的新手机。
点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被诉方是第一责任人,以“都是售后规定的”来推卸责任是不被支持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李女士的手机无信号,属于《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中的不能正常通信,符合调换条件,故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