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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买手机退机遭拒维权案

2016-08-18   浏览:1976

未成年人买手机退机遭拒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17日,崔先生打电话给铜陵市12315着急的投诉称:半个月前,他12岁的儿子在铜陵市义安区永丰街道三岔路口旁的某手机卖场,买了一部399元的TCL手机和35元的内存卡、25元的耳机,店家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提供包装盒、合格证、说明书。崔先生认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使用手机影响学习,于是带着儿子来到手机店想解决退机的事情,遭到店主的拒绝,协商无果后请求消协帮助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东联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约到了崔先生一同来到了该手机卖场了解相关情况。经过了解,确认情况属实,原来是崔先生的儿子偷了家里的钱购买的手机,家长并不知情。崔先生认为,他儿子才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不相符的,而且玩手机将严重影响学习;而店家认为,手机一经售出,除质量问题概不退货。此时,东联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和《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并建议商家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当然,作为未成年孩子的家长也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孩子的相关教育。最终,经过协调,店主同意退货,当场退还崔先生全部购物款。崔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购机退货维权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使用手机普遍化,但孩子过早接触手机不仅影响学习,还影响身心健康。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其子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偷钱购买手机,其购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的消费行为监管,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消费观念,引导孩子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作为商家,要学法、懂法,守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当未成年孩子瞒着家长购买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物品时,商家应按照家长的意愿妥善处理。

                 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周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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