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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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质量维权案

2016-08-30   浏览:3077
 

【案例简介】

20164月,消费者何某投诉称,在某店购买的某品牌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花屏的问题,商家给予更换同品牌同款手机,但是在使用中又发现出现上述同样问题,多次联系售后维修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该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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