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先生于2016年6月19日王先生在滁州某房产公司交付了一万元的定金订购一套商品房,该公司承诺“无理由退房”。经实地看房后,王先生对所购房屋的位置不甚满意,第二天就向该公司请求无理由退房。可销售人员告知王先生只有交付首付款后才能享受无理由退房,否则将视为消费者违约,不予退还定金。王先生只得于6月22日支付首付款216745元。本以为可以退房,但随后王先生又被告知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后才能退房,无奈的王先生于7月4日又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王先生本以为这回终于可以享受退房,哪知又被销售人员告知需要办完银行按揭手续才可以退房。王先生被该房地产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有理由退房”要求彻底激怒了,于2016年7月6日到市消保委投诉,请求给予帮助。
市消保委接诉后,高度重视,当即向该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7月11日组织双方到市12315投诉中心进行调解。房产公司负责人对消费者投诉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强调公司要求消费者缴纳首付款、签订协议、办理银行按揭等程序是工作流程,公司在其他地方都是这样操作的。王先生认为该房产公司承诺无理由退房,居然限定如此之多的条件,且之前并未告知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向房产公司宣传《广告法》、《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使房产公司负责人认识到公司存在的不足,主动与王先生沟通道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全部退还王先生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26745元,并给予王先生适当的礼品作为补偿。王先生对消保委工作人员的热情、快捷、公正的工作作风表示敬佩。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该房产公司以店堂宣传告示形式介绍了无理由退房的程序,而没有向消费者一次性介绍清楚,将无理由退房延伸为有理由退房,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消法》规定,对此做法消保委向该房产公司提出严厉批评,责令房产公司履行“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及时退还消费者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