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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手机存在使用痕迹维权案

2016-09-30   来源:灵璧县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韩丽娜   浏览:3765

案情简介

近日,侯女士来到灵璧县消保委进行投诉,称其在2016年9月15日在灵璧县某通讯城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三星S6手机。2016年9月20日侯女士在使用该手机的过程中发现此手机在她购买日期前有拨打过电话的痕迹,在购买之日前支付宝也有使用过的痕迹,侯女士怀疑此手机是二手手机,侯女士要求换新机,找到商家协商无果后,于是向灵璧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调查及处理结果

   接到侯女士的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调查了解情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商家的店员态度非常恶劣根本无法进行调解,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做工作后,商家接受了调解。商家解释该手机有使用过的痕迹可能是别的消费者在柜台试机时留下的,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给消费者侯女士更换一部新手机。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新买手机存在使用痕迹的案例,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五)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七) 妥善处理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依据此规定,商家在销售该手机时并没有尽到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使得消费者在事后才发现有使用过的痕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有责任和义务给消费者更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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