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2016年第二季度,淮南市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61起,成功解决159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万余元,接受来电来访1188人次,不予受理23起。
二、从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家用电子电器类47件,占29.19%;房屋及建材类12件,占7.45%;服装鞋帽类10件,占6.21%;日用商品类10件,占6.21%;食品类9件,占5.59%;交通工具类6件,占3.73%;首饰及文体用品类5件,占3.11%;烟、酒和饮料类3件,占1.86%;医药及医疗用品类1件,占0.62%;农用生产资料类1件,占0.62%;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房屋及建材类、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食品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
项目 |
2016年 |
比重 |
2015年 |
比重 |
比重变化 |
|
家用电子电器类 |
47 |
29.19% |
55 |
32.74% |
-3.55 |
|
房屋及建材类 |
12 |
7.45% |
6 |
3.57% |
3.88 |
|
服装鞋帽类 |
10 |
6.21% |
10 |
5.95% |
0.26 |
|
日用商品类 |
10 |
6.21% |
18 |
10.71% |
-4.5 |
|
食品类 |
9 |
5.59% |
6 |
3.57% |
2.02 |
|
交通工具类 |
6 |
3.73% |
6 |
3.573% |
0.16 |
|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
5 |
3.11% |
0 |
0% |
3.11 |
|
烟、酒和饮料类 |
3 |
1.86% |
2 |
1.19% |
0.67 |
|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
1 |
0.62% |
2 |
1.19% |
-0.57 |
|
农用生产资料类 |
1 |
0.62% |
5 |
2.98% |
-2.36 |
三、从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19件,占11.80%;互联网服务9件,占5.59%;电信服务8件,占4.97%;其他商品和服务7件,占4.35%;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4件,占2.48%;公共设施服务3件,占1.86%;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件,占1.24%;邮政业服务1件,占0.62%;金融服务1件,占0.62%;保险服务1件,占0.62%;教育培训服务1件,占0.62%;销售服务1件,占0.62%;旅游服务0件,占0.00%;卫生保健服务0件,占0.00%;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互联网服务、电信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
项目 |
2016年 |
比重 |
2015年 |
比重 |
比重变化 |
|
生活、社会服务类 |
19 |
11.8% |
26 |
15.48% |
-3.68 |
|
互联网服务 |
9 |
5.59% |
8 |
4.76% |
0.83 |
|
电信服务 |
8 |
4.97% |
7 |
4.17% |
0.8 |
|
其他商品和服务 |
7 |
4.35% |
6 |
3.57% |
0.78 |
|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 |
4 |
2.48% |
2 |
1.19% |
1.29 |
|
公共设施服务 |
3 |
1.86% |
4 |
2.38% |
-0.52 |
|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
2 |
1.24% |
0 |
0% |
1.24 |
|
邮政业服务 |
1 |
0.62% |
4 |
2.38% |
-1.76 |
|
金融服务 |
1 |
0.62% |
0 |
0% |
0.62 |
|
保险服务 |
1 |
0.62% |
0 |
0% |
0.62 |
|
教育培训服务 |
1 |
0.62% |
0 |
0% |
0.62 |
|
销售服务 |
1 |
0.62% |
0 |
0% |
0.62 |
|
旅游服务 |
0 |
0% |
1 |
0.6% |
-0.6 |
|
卫生保健服务 |
0 |
0% |
0 |
0% |
0 |
四、从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59件,占36.65%;售后服务42件,占26.09%;合同29件,占18.01%;其他17件,占10.56%;价格6件,占3.73%;虚假宣传4件,占2.48%;假冒3件,占1.86%;安全1件,占0.62%;计量0件,占0.00%;人格尊严0件,占0.00%;其中,质量、售后服务、合同、其他、价格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
项目 |
2016年 |
比重 |
2015年 |
比重 |
比重变化 |
|
质量 |
59 |
36.65% |
58 |
34.52% |
2.13 |
|
售后服务 |
42 |
26.09% |
35 |
20.83% |
5.26 |
|
合同 |
29 |
18.01% |
28 |
16.67% |
1.34 |
|
其他 |
17 |
10.56% |
28 |
16.67% |
-6.11 |
|
价格 |
6 |
3.73% |
8 |
4.76% |
-1.03 |
|
虚假宣传 |
4 |
2.48% |
6 |
3.57% |
-1.09 |
|
假冒 |
3 |
1.86% |
2 |
1.19% |
0.67 |
|
安全 |
1 |
0.62% |
2 |
1.19% |
-0.57 |
|
计量 |
0 |
0% |
1 |
0.6% |
-0.6 |
|
人格尊严 |
0 |
0% |
0 |
0% |
0 |
五、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房屋认购金不退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郑女士在淮南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介绍后,觉得不错,便与经营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交了10000元认购金。多方了解楼盘信息后,郑女士觉得该房屋不能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想退回认购金,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遂投诉至淮南市消保委。
处理过程:
我会接到投诉后,了解相关信息,并约谈该房产销售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一开始坚持认为,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不愿退还消费者的认购金。我会告知经营者,依据今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郑女士交付认购金后,未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交的认购金,应当全额退还。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认购金10000元,消费者对我会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本案是因购房认购金引起的投诉。本案中,消费者在经营者所销售的房屋中看中了一套住房,并签订了认购书,交了10000元认购金,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在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之下,签订了认购书,应视为签订了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消费者签订认购协议后,认为所认购房屋不能满足自己需要,要求解除协议,退回认购金,应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2016年3月15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依据该条款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并未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放弃购买房屋,作为经营者,应当全额退回所预收的费用。我会在与经营者沟通过程中,详细说明法律规定,恰当引用法律条文,于情于理,让经营者心服口服,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认购金。此举得到消费者的一再感谢。
典型案例2:售后维修不实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女士于2012年9月购买了一台某牌液晶电视,在三年质保的主要零部件“三包”期内,该电视机先后两次出现黑屏故障,售后维修人员告知消费者为其免费更换了电源板和主板。然而,仅仅过了三个多月,电视机又出现黑屏故障,售后人员检查后表示,主办又坏了,由于此次损坏超出了三包期限,需要消费者支付千元左右的更换主板费用。消费者认为售后服务和商品质量都存在问题,遂投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消保委。
处理过程:
田家庵区消保委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向该电视机售后了解情况。在调解过程中,田区消保委督促售后对该电视进行详细检查,却发现该电视机从未更换过主板,前期维修人员隐瞒了真实的维修信息。
发现问题后,田区消保委对售后进行严厉批评,售后也认识错误,免费帮消费者更换主板。田区消保委还要求售后开展自查自纠,若再次发生该类事件,将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售后服务不实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视出现问题,售后工作人员两次上门维修,同时告知消费者更换电源版和主板,实际上却并未更换主板。《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本案中的售后服务方,未能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反而采取隐瞒真实情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作为责任方的售后部门,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发现问题,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田区消保委对售后给予严厉批评,要求售后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要求其开展自查自纠,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同时,田区消保委将该起案件记录,一旦发现售后存在类似问题,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