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须谨慎 消保委来维权
【案例简介】
申诉人徐某(曾用名李某)于2015年9月20日在北关雪枫路“某美容店”做常规护理,该店负责人武某向申诉人徐某推荐一种新产品:精雕刀祛皱和眼部祛皱等其他产品,总价值12800+3980元,每个月做一次,共计10次,申诉人徐某同意后,先后做了两次后,面部出现红肿等不适现象,徐某付清两次的费用3000元后就终止了,被诉方武某对方还欠眼部提升、套盒及其他产品款共计8560元。双方协商无果,申诉人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到某美容店找到负责人武某了解情况,并查看了美容店的相关资质,申诉人徐某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经埇桥区消保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徐婕付款6000元(试用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给武永飞,双方对处理结果较满意,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案被申诉方某美容院对消费者接受的美容项目,会出现的不适状况,没有提前说明,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