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付款维权案
2016年9月24日,南京徐女士打算在安徽来安县汊河镇购房,并在某开发商认购时预交了1万元钱,该1万元作为1万享3万团购优惠金,并由南京一广告公司开具收据。后由于种种原因,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徐女士放弃购房,她向开发商递交了一份退款申请,表示不再选购该套商品房,请求退还预交的1万元预付款。徐女士的退款要求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于是,2016年10月13日,徐女士向我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来安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多次联系消费者本人及该商品房销售主管人员了解投诉事实情况,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始终认为消费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中没有该钱款的约定且该团购优惠金1万元也不是开发商收取的,而是某广告公司收取的,不愿退还。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宣传、讲解《消法》和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预付款的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开发商全额退还了徐女士预交的1万元团购优惠金。
为此,来安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署房屋认购协议时,应认真阅读认购条款,对于违约责任、定金(订金)退还以及团购优惠金等重要内容条款补充约定清楚,明确什么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预付款等情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