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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以旧换新维权案

2016-10-27   来源:灵璧县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3734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来到灵璧县消保委进行投诉称他以旧换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原价3800元,自己的旧电动车折旧800元,商家优惠200元,消费者以2800元的价格购得新车。消费者称商家说消费者原有电动车的充电器还可以用,就用原有的充电器吧,消费者也答应了。几个月过后,消费者原有的充电器坏了,消费者就向商家索要充电器,认为当时自己购买商家的电动车商家没有给充电器是不合理的。商家不同意给消费者充电器,商家称优惠的200元里已经包含了充电器的费用。由于双方情绪比较激动,争吵比较激烈。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得知消费者认为优惠的200元就是优惠的不含有充电器的费用,商家称优惠的200元里包含新充电器的费用。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配备一个新的充电器,并亲自送到消费者手里,双方也对自己过激的言行进行了彼此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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