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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某品牌产品仍要负责三包

2016-11-01   来源:滁州市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梁岩   浏览:3275
 

20146月份,滁州市王先生在长江商贸城某专卖店,以2800元的价格订购某品牌花洒、马桶和挂件,经销商李先生当场提供了订货票据,票据上承诺:所售产品五年质保。2016年夏季开始,王先生购买的花洒出现漏水且不锈钢淋浴杆有大量的斑点,马桶盖板也出现故障。王先生电话联系经销商李先生,维修工人上门维修了一次,但花洒漏水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维修工人称需重新更换马桶盖板固定桩头,一直也没有解决。之后王先生电话联系经营者询问维修事宜,李先生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1031日,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通过与双方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经营者李先生承诺于20161110日前,负责为王先生把花洒漏水和马桶盖板问题维修完好;2.维修工人上门维修各项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李先生承担。

点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李先生以已不销售该品牌为理由推卸三包责任是不成立的。该品牌经营者的承诺是保五年,国家鼓励销售者制定严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三包,该品牌还在保修期以内,故经营者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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