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为多利 购房合同生变故
【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2日,申诉人陈某在被诉方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订购:龙汇—宿州院子63号楼103室(别墅)一套,建筑面积192.82平方米,原价10430/平方米,总价款为:2011112元。双方另商定:优惠9.3折后为9700元/平方米;总价款:1870354元,并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申诉人陈某按约当场支付定金10万元。
2016年10月22日,申诉人陈某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因市场房价直线上涨,被诉方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竟然单方擅自将原协议中优惠部分由原订9.3折改为9.5折,并明言:如不同意签约,定金不退,另公司决定十月三十日恢复原价10430元/平方米。为此造成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陈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申诉方陈某反映情况属实,因市场短期“房价”正处直线上涨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诉方行为属违规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诉方无条件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9.3折扣价售房,并向申诉人赔礼道歉,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该无条件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