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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工商局12315、市消保委10月份投诉分析

2016-11-16   作者:赵元春   浏览:5636
 

一、基本情况

10月份,宿州市工商局12315、市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咨询685起,比上月减少242起。投诉70起,比上月增加6起,占受理总量的10.2%,其中含服务类18起,商品类52起;举报6起,占受理总量的0.9%;咨询609起,占受理总量的88.9%

二、投诉分类统计情况

1、下面表格为各类别投诉情况及投诉所占百分比情况:

类别

投诉量(件)

百分比(%

家电类(含手机)

13(手机8起)

18.6%

服装鞋帽类

8

11.4%

食品、烟酒类

4

5.7%

日用商品、医药类

1

1.4%

交通工具类

15(汽车14起)

21.4%

生活社会服务类

6

8.6%

电信及互联网服务

9

12.9%

公共设施服务

0

-

房地产、家居建材

11

15.7%

农资农机

1

1.4%

其他

2

2.9%

2、投诉变化

类别

201610

20169

占比变化(%

家电类(含手机)

13

6

9.2%

服装鞋帽类

8

3

6.7%

食品、烟酒类

4

2

2.6%

日用商品、医药类

1

5

-6.4%

交通工具类

15

14

-0.5%

生活社会服务类

6

13

-11.7%

电信及互联网服务

9

4

6.6%

公共设施服务

0

2

-3.1%

房地产、家居建材

11

13

-4.6%

农资农机

1

0

1.4%

其他

2

2

-0.2%

三、热点、难点分析

一是本月家用汽车类投诉占比最大

10月份交通工具类投诉共15起,其中汽车类投诉为14起,占总投诉量的21.4%,与上月占比基本持平。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履行承诺,购车前称定金或意向金可退,后期发现汽贸公司无其想要的车型时,经营者拖延或拒绝退款、有消费者反映某4S店拒绝兑现汽车终身免费保养的承诺;二是经营者销售汽车附加其他条件,如强制消费者在本店购买汽车保险或缴纳保险押金等;三是消费者购车时经销商不及时交付车辆合格证,导致车主无法上牌;四是三包期内被要求付费维修、售后维修技术水平不高,多次维修无法排除故障等。

二是手机类、服装鞋帽类、通讯及互联网服务等投诉比上月均有所上升

本月家用电器类投诉比上月增长9.2%、服装鞋帽类投诉比上月增长6.7%、通讯及互联网服务比上月增长6.6%。主要问题有:一是手机类投诉主要反映为手机运行速度慢、卡机,售后维修中途要求消费者加价等;二是服装鞋帽类投诉主要反映为鞋子尺码不标准、衣服褪色严重、新裤子破洞等;三是通讯及互联网服务类投诉反映为手机莫名扣费、话费套餐被篡改、手机号码过户被要求套餐加价、宽带故障不能及时维修、手机流量莫名增加等。

三是家居建材、房屋装修类投诉有所减少

本月家居建材、房屋装修类投诉11起,占比比上月降低4.6%。主要问题有:一是装修材料问题导致损失,如水管漏水、软管破裂导致室内积水损坏家具,墙面漆不干无法正常入住等;二是不兑现售前承诺退还定金、装修后不兑现赠送商品承诺、团购后被要求加价等;二定制的衣柜材质、款式与约定不相符等;三是购买的橱柜出现问题不及时维修等。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          衣服伤皮肤   退货又道歉

【案情简介】

20161010日,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谷女士投诉,其于2016108日晚在宿州某儿童服饰专卖店购买儿童羽绒服一件,回家后孩子试穿,皮肤出现红斑。谷女士于109日把情况向该店反映未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及时登记工单并转办至辖区所,经辖区所工作人员核实,由于经销商保存不当,羽绒服发霉,儿童皮肤娇嫩,接触后出现红斑。经调解,该专卖店向消费者谷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货,赔偿药费48元,双方达成一致,谷女士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专卖店销售的羽绒服不得对儿童造成伤害,出现问题后应积极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    房价涨为多利   购房合同生变故

【案例简介】

2016102日,陈先生在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订购房屋(别墅)一套,建筑面积192.82平方米,原价10430/平方米,总价款为:2011112元。双方商定:优惠9.3折后为9700/平方米,总价款:1870354元,并签订“购房协议书”,陈先生按约当场支付定金10万元。

    20161022日陈先生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发现该置业有限公司竟然擅自将原协议中优惠部分由原订9.3折改为9.5折,并称如不同意签约,定金不退,且公司决定十月三十日恢复原价10430/平方米。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陈先生于20161025日向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投诉方陈某反映情况属实,因近期“房价”直线上涨,被诉方认为当时协商的折扣过低,想要提高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诉方行为属违规操作。经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诉方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9.3折扣价售房,并向申诉人赔礼道歉,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该无条件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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