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家住固镇城关的居民王师傅在县城某电动车车行购买了某品牌三轮电动车一部,当时车行老板承诺此三轮电动车电瓶充满电后可以行使50多公里的路。王师傅在使用该电动车半年后,发现电动车电瓶每次充满电后只能行使15公里左右。王师傅找到车行老板反映问题,车行老板对电动车电瓶进行检测后,表示电动车电瓶确实存在问题。当时车行老板满口答应给王师傅更换新电瓶,但又说目前店里没有与王师傅所购买电动车车型相配的电瓶。
此后两个月内,王师傅先后多次前往车行,要求车行老板为其更换新电瓶,但车行老板一直以新电瓶没到货为由推脱。见更换新电瓶迟迟没有着落,无奈之下,王师傅只好于近日向固镇县消保委求助,希望消保委出面,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县消保委接到投诉,认真地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与车行老板取得联系,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人员向车行老板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电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耐心作思想工作。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车行老板答应尽快给王师傅更换新电瓶。王师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向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根据相关规定,在电动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及时给其作修理、更换、退货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