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王先生投诉称其7月24日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恒业电子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使用了两天就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找商家处理解决,经营者不予处理。王先生请求消协调解解决。
接投诉后,顺安所消协工作人员约同王先生带上该手机来到恒业电子,经查验,确系手机质量问题,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我消协工作人员的宣传法律法规和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投诉人调换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手机,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