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投诉人刘先生在义安区某手机卖场买了一部苹果7手机,价格6650元,回家后发现无法使用蓝牙,经售后重做系统还是不行,售后认为是手机质量有问题,11月28日刘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拒绝,随后投诉至顺安所要求帮助调解退货。
接投诉后,顺安所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实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法律和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该手机卖场最终同意退货,立即退还了消费者购机款6650元,消费者刘先生对我所高效办事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