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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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保委2016年消费投诉分析

2017-01-03   来源:淮南市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王团超   浏览:3076
 

一、综述:

2016年度,淮南市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2起,成功解决638,调解成功率为97.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6.5万余元,接受来电来访5115人次,不予受理91起。

二、从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家用电子电器类183件,占28.07%;日用商品类62件,占9.51%;房屋及建材类39件,占5.98%;服装鞋帽类38件,占5.83%;交通工具类33件,占5.06%;食品类31件,占4.75%;烟、酒和饮料类14件,占2.15%;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2件,占1.84%;医药及医疗用品类9件,占1.38%;农用生产资料类9件,占1.38%;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房屋及建材类、服装鞋帽类、交通工具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家用电子电器类

183

28.07%

223

33.94%

-5.87

日用商品类

62

9.51%

71

10.81%

-1.3

房屋及建材类

39

5.98%

32

4.87%

1.11

服装鞋帽类

38

5.83%

55

8.37%

-2.54

交通工具类

33

5.06%

24

3.65%

1.41

食品类

31

4.75%

20

3.04%

1.71

烟、酒和饮料类

14

2.15%

9

1.37%

0.78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12

1.84%

6

0.91%

0.93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9

1.38%

9

1.37%

0.01

农用生产资料类

9

1.38%

13

1.98%

-0.6

三、从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74件,占11.35%;电信服务41件,占6.29%;其他商品和服务24件,占3.68%;公共设施服务18件,占2.76%;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17件,占2.61%;互联网服务17件,占2.61%;邮政业服务7件,占1.07%;文化、娱乐、体育服务6件,占0.92%;销售服务6件,占0.92%;卫生保健服务4件,占0.61%;教育培训服务3件,占0.46%;旅游服务2件,占0.31%;保险服务2件,占0.31%;金融服务1件,占0.15%;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电信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公共设施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社会服务类

74

11.35%

65

9.89%

1.46

电信服务

41

6.29%

27

4.11%

2.18

其他商品和服务

24

3.68%

22

3.35%

0.33

公共设施服务

18

2.76%

16

2.44%

0.32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

17

2.61%

9

1.37%

1.24

互联网服务

17

2.61%

23

3.5%

-0.89

邮政业服务

7

1.07%

9

1.37%

-0.3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6

0.92%

3

0.46%

0.46

销售服务

6

0.92%

8

1.22%

-0.3

卫生保健服务

4

0.61%

0

0%

0.61

教育培训服务

3

0.46%

1

0.15%

0.31

旅游服务

2

0.31%

2

0.3%

0.01

保险服务

2

0.31%

5

0.76%

-0.45

金融服务

1

0.15%

5

0.76%

-0.61

四、从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237件,占36.35%;售后服务129件,占19.79%;其他120件,占18.40%;合同92件,占14.11%;价格25件,占3.83%;虚假宣传17件,占2.61%;假冒16件,占2.45%;安全11件,占1.69%;计量5件,占0.77%;人格尊严0件,占0.00%;其中,质量、售后服务、其他、合同、价格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项目

2016

比重

2015

比重

比重变化

质量

237

36.35%

242

36.83%

-0.48

售后服务

129

19.79%

141

21.46%

-1.67

其他

120

18.4%

121

18.42%

-0.02

合同

92

14.11%

63

9.59%

4.52

价格

25

3.83%

30

4.57%

-0.74

虚假宣传

17

2.61%

23

3.5%

-0.89

假冒

16

2.45%

19

2.89%

-0.44

安全

11

1.69%

8

1.22%

0.47

计量

5

0.77%

9

1.37%

-0.6

人格尊严

0

0%

1

0.15%

-0.15

五、消费热点、难点。

1、汽车销售搭售保险。

2016年以来,淮南市消保委组织接受多次关于购买汽车强制购买4S店代售保险的投诉咨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销售汽车时,除国家强制购买的交强险等外,汽车商业保险应当由消费者选择购买,经营者强制购买其代售的保险,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购房定金不退。

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淮南市消保委利用该条款,成功调解数起关于房屋认购金等投诉,但实际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签订的是协议标明为“定金”,由于《合同法》、《担保法》等已对定金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交付的定金无法顺利要回。淮南市消保委建议:(1)、有关司法部门尽快制定有关司法解释,便于消保委掌握和利用。(2)、消费者购买房屋时,要思考清楚后再做决定,以免后悔。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汽车销售承诺不兑现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谢先生向淮南市消协投诉,称其在2013年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购买时商家承诺其车辆可以提前享受汽车三包服务。然而三包期未过,消费者车辆更换零配件,商家却要求其支付费用。

处理过程:

我会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消费者提供的相关凭证后,立即与汽车4S店取得联系,4S店辩称,消费者购车时在某车展上购买,展会方在宣传时存在宣传不细致的地方,其所谓的提前享受三包并非指国家汽车三包规定,而是主要零部件的厂家自己三包。我会认为,展销会上销售的汽车,其宣传内容应当是展会方和汽车厂家共同认可的,且时值国家汽车三包即将颁布实施,宣传材料上使用“提前享受三包”字样存在明显的故意,4S店辩解苍白无力。

经我会多次协调,最终4S店同意在消费者下次保养维修时,将其已付零件费核减。消费者对消协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销售汽车不兑现承诺引起的消费纠纷。在本案中,消费者谢先生在车展上购买汽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由于当时正值国家汽车三包规定即将实施,经营者在宣传其三包承诺时,使用了提前享受三包服务的字样,存在明显故意误导的宣传,让消费者以为是提前享受国家汽车三包规定。出现投诉后,汽车4S店以车展方未宣传到位,宣传单页小字部分有说明为由,一直不愿承担责任,在我会的一直协调下,汽车4S店最终认识错误,为消费者提供保修服务。

典型案例2:购车知情权被侵犯案

案情简介:

420,消费者宫先生向淮南市消协投诉,称其于1512月份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家用轿车,在今年4月份,消费者发现轿车发动机漏油,便到4S店进行首次维保。售后人员经过查询,告知消费者该车发动机曾被打开,宫先生认真查看记录,发现发动机被打开的日期竟然在自己购车之前,消费者认为这车肯定存在问题。

处理过程:

我会接到投诉后,联系4S店了解情况,4S店负责人表示,该车发动机之前确实被打开,但这是厂家抽检造成的,并非4S店私自行为。我会又联系到汽车生产厂家,厂家负责人表示,该车确实是在销售前,由厂家抽检,厂家认为该车发动机两个配件存在问题,便更换更高配置零件。厂家负责人认为,抽检车辆是正常的行为,且该车发动机虽然被打开,但并不影响车辆使用,因此只愿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不愿承担其他责任。我会认为,虽然厂家有权对车辆进行抽检,更换配件,但车辆销售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行使选择权。该起投诉中,消费者知情权显然被漠视,厂家和4S店应积极承担相应责任。

在消协不懈努力下,最终4S店同意赠送5次保养等服务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该案是由购买新车知情权被侵犯引起的投诉。在本案中,消费者宫先生购买汽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宫先生所购汽车,虽未发生质量问题,但汽车在销售前被打开,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本案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犯,销售方和厂家对此认识不清,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经市消协不懈努力,经营者终于认识问题所在,并主动补偿消费者,消费者对消协工作非常满意。

典型案例3:美容未达效果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金女士在某美容院进行祛痘治疗,做完治疗后,觉得并未达到所宣传的效果,且面部出现不适,消费者又听朋友说,一些美容院会使用违禁激素,消费者对此有所怀疑,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于715日投诉至淮南市消保委。

处理过程:

我会接到投诉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约双方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表示其产品都是合格产品,消费者之所以产生该问题,可能在治疗期间未按治疗要求,采取了其他手段,导致未达效果。

由于调解期间,经营者所开美容院已关门歇业多日,我会无法查看其美容产品相关手续,我会建议经营者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妥善解决该问题。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5000多元费用。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医疗美容带来的纠纷。本案中,消费者到美容院祛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祛痘效果不佳,且存在不适,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本案中,消费者确实采取了其他的手段予以祛痘,消费者所提出的依据仅依靠朋友口述有所怀疑,不能作为证据,且此时经营者的美容院已关门多日,无法提供美容产品手续。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我会以人为本,妥善调解,最终达成了经营者退还消费者5000多元费用的结果,消费者对我会工作表示感谢。

同时,我会还发出消费警示,提供广大消费者注意,目前美容行业管理较为松散,店铺及美容师鱼龙混杂,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美容院,注意查看其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证照及美容师资格证。对美容院的产品要进行了解甄别,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在使用前进行敏感测试,避免大面积过敏甚至毁容。消费时保持头脑冷静,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疗程。注意索要合同及消费凭证,避免发生纠纷时缺乏维权证据。 

典型案例4:收割机故障案

案情简介:

2016519,家集芦集镇庙前村村民陈某以9.3万元在潘集区某农机销售公司购一收割机。115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发动机冒烟,散热管出现漏油现象,陈某找商家要求更换发动机,商家以没有时间修理拒绝了陈某的要求;1110日,陈某因此而来淮南市潘集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

潘集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接到陈某的投诉,立即电话联系销售商,向其调查了解情况,之后我们工作人员又上门对收割机进行了查看,最后确认发动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最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调解下,根据新《消法》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商家根据陈某的要求更换了新的发动机。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投诉。消费者陈某面对不能正常工作的收割机在第一时间找商家,这是根据新《消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规定,是他应该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而销售公司没有履行义务,这是显然是不对的;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陈某的收割机出现问题理应由销售公司给予解决。通过潘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法律宣传和耐心的调解,1115日问题终于得到顺利解决,收割机又能正常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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