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一位孙姓消费者经滁州市工商局转来投诉书,反映其在天猫第三方店铺(浪涛运动专营店)购买了“儿童成人男女加厚救生圈第四代五代泳乐宝双气囊宝宝充气游泳圈超弹”,收到货后发现商家出售的产品,无执行标准、无合格证等信息。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500元。
市场规范股牵头,稽查大队具体办理。20日,局市场规范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至被诉方定远县浪涛商贸有限公司(刘涛)处检查,经现场检查,投诉人反映的“游乐宝”游泳圈确未发现有合格证明及相关执行标准等信息,于20日给当事人定远县浪涛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字【2016】3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同时执法人员于21日通过电话组织了投(被)诉双方消费纠纷调解,经调解,被诉方定远县浪涛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给付投诉人孙凤龙400元人民币以补偿投诉人相关损失。
被诉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检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远县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