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瑶海区消委庐阳区消委蜀山区消委包河区消委长丰县消委肥东县消委肥西县消委庐江县消委巢湖市消委巢湖经开区消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市消保委2016年1季度投诉分析

2017-01-06   浏览:6890

    一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20件,解决194件。投诉解决率为8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8.87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电话咨询1280人次。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质量75件,占34.09%;合同40件,占18.18%;售后服务40件,占18.18%;价格21件,占9.55%;虚假宣传18件,占8.18%;安全14件,占6.36%;计量7件,占3.18%;假冒2件,占0.91%;其他2件,占0.91%;人格尊严1件,占0.45%;其中,质量、合同、售后服务、价格、虚假宣传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家用电子电器类53件,占24.09%;房屋及建材类23件,占10.45%;食品类20件,占9.09%;日用商品类16件,占7.27%;服装鞋帽类14件,占6.36%;交通工具类12件,占5.45%;烟、酒和饮料类3件,占1.36%;农用生产资料类3件,占1.36%;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房屋及建材类、食品类、日用商品类、服装鞋帽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生活、社会服务类32件,占14.55%;电信服务8件,占3.64%;公共设施服务7件,占3.18%;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6件,占2.73%;邮政业服务6件,占2.73%;销售服务5件,占2.27%;互联网服务3件,占1.36%;保险服务2件,占0.91%;教育培训服务2件,占0.91%;其他商品和服务2件,占0.91%;旅游服务1件,占0.45%;文化、娱乐、体育服务1件,占0.45%;金融服务1件,占0.45%;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电信服务、公共设施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综合一季度消费者投诉情况看:

1、从投诉性质上看,质量类、合同类、售后服务类投诉仍是投诉主要来源,从商品服务类别上看,家用电子电器、房屋建材、食品、日用商品、生活社会类服务是主要投诉对象。

2、保健品虚假宣传投诉屡屡不绝,一些保健品经营者利用讲课、会议、旅游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参加,用夸大事实,虚假甚至引人误解的话语推销保健品,一些老年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向消保委投诉,经调查,由于绝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未能现场保存商家虚假宣传的证据,事后调解商家极力否认,消费者退货遇到阻碍。对此情况仅凭消保委调解作用有限,工商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活动应加强监督,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及时查处。

3、供水水表读数争议突然增多。二月份以来,市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水费问题。家住新站区的孙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反映自己于2月17日接到的水费通知单为166吨,同时表示以前水费均在7-8吨左右,水费异常增多。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与合肥供水集团客服热线和辖区抄表站联系了解情况,供水集团反映该户水表异常派人上门检查,并未发现漏水现象,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将水表送检,经检测水表计量准确,但考虑到消费者实际情况,愿意给予少部分费用减免,但消费者不同意。消费者认为去年冬天较冷的天气使之水表读数不准确,检测并不能说明问题。对此情况市消保委查询了《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15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用。”虽然消费者不认可检测结果,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再找更高级别的质检机构检测,但投诉人未能接受该意见。 

                                                二○一六年四月十日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