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1月11日,来安县村民朱先生拨打12315热线投诉反映,其儿子在滁州某4S店订购了一款汽车,于2016年11月13日交付定金10000元,当时4S店承诺40天左右可以提车,且保证该车享受购置税减半的优惠,现已过提车时间,提车日期仍不能确定,且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转办后,滁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于1月12日即召集双方组织现场调解,因朱先生的儿子在苏州上班,其写了委托书委托父亲代于处理此事。
经过反复调解,考虑到被诉方因日本地震不能提供关键部件而导致拖延交付的客观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诉方在1月19日前返还定金10000元,并补偿朱先生2800元,即日退还朱先生因购车所提交的银行流水等材料。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诉方已经违约,但是考虑到被诉方的实际困难,朱先生愿意做出让步,本案得到较圆满的解决。1月13日上午,朱先生先后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和12315投诉热线,对调解人员及时高效的处理投诉一再表示感谢,称赞他们真的是为老百姓服务,言辞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