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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质量问题维权案

2017-01-16   作者:汪玲   浏览:4193

消费者韩某在商场选购了一台某品牌的电视机,价值一万多,哪想不到半个月电视机就只闻其声不见图像了,消费者找商场处理,商场为消费者重新换了一台新电视,消费者很高兴,可是好景不长,电视机又出现屏幕不显示的问题了,于是消费者投诉到了金安区消费者协会。

    消协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了商场人员了解情况,证明消费者所说的情况属实,并希望商场可以为消费者妥善解决此事,但是商场人员认为已经为消费者办理了一次换货,不同意再次换货,消协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商场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消费者非常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消费者首次购买的电视机出现问题是在15日之内的,商场为消费者办理了换货,但是换货之后的电视机又出现同样的问题,消费者有权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选择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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