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灵璧县消保委接到杨先生投诉,称他于16年7月在灵璧县某汽贸公司订购一辆汽车,签订订购协议的同时,杨先生交付定金5000元。近日,杨先生要求提车,被汽车经营者告知,该款汽车已涨价。为此,双方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积极组织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汽车经营者,询问杨先生订购汽车的情况,经过多次协调劝说,经营者承诺退回杨先生所交5000元订金,协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对此,灵璧县消保委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家用汽车订购合约时,要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在合约中以条款形式予以注明,用合约条款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