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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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7-01-18   来源:濉溪县消保委   浏览:2575
 

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名称: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保委)。英文名称:SuiXiXian Consumer Council(缩写为SCC)。

第三条  本委经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诉求,服务消费者需求,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委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实质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组织协调、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委在工作中接受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全县基层消保分会进行业务指导。本委加强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与省市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本委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六)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单位)评选;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十)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

(十一)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本委发现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约谈经营者。

本委可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本委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本委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查询;本委可以将消费者投诉转交有关部门。

本委每年向政府报告履行各项法定职责情况。

第八条  本委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委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委实行委员会制度。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是本委的决策机构。

本委设立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秘书处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承担县消保委的日常工作。

本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全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任期与全委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委宗旨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由组成单位推荐,经上一届秘书处与组成单位协商后,报政府批准。

本委设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常委)若干名,人选由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全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委工作规则

(二)审议本委工作报告;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人选;

(四)决定委员的调整和增补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委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委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对本委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全委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工作规则,执行全委会决议,自觉维护本委

形象;

(二)参加全委会会议,审议会议文件;

(三)向全委会通报本单位、本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情

况;

(四)完成全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员不得以在本委任职的身份从事与本委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全委会应当按照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全委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

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出现其他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情况的。

委员被终止资格的,由原组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全委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本委设主任一名,第一副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委主任由现任级领导兼任或担任,第一副主任由政府副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秘书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二条  本委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委会工作;

(二)组织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并作决定;

(四)代表本委出席重大活动;

(五)协调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主任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出席人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一)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阶段性消费维权的重点问题及对策;

(三)消费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与消费维权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委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驻委副秘书长由秘书处归口管理部门提名,经全委会确认,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

本委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长助理若干名,由秘书处建议,主任提名,经全委会确认,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委秘书处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与相关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向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工作;

(四)负责秘书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委秘书处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秘书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秘书处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委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委修改的工作规则,经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2016125日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全委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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