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商某找到经营者,要求按照《手机碎屏险合同》的约定:“一年内手机没有更换屏幕的,可以退还全部碎屏险款500元”。但经营者却认为,原碎屏险合同规定“1年内手机没有更换屏幕的分月退还现金和购物卷”,而消费者手中的《手机碎屏险合同》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只退还现金而没有购物卷。消费者表示,这是在购买手机时由售货员修改的。经营者认为售货员擅自变更合同,违反店内规定,且该售货员已辞职,经营者对该合同内容不认可。双方就退还碎屏险款问题产生纠纷,消费者随后向霍邱县消协投诉反映。
县消协在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了经营者代表,进行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据了解,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按售货员要求购买碎屏险,消费者与售货员约定,如果一年内手机没有更换屏幕的,将分月退还全部碎屏险款500元,双方就原合同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签字成立。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本合同无违法违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有效,经营者应该按合同约定,分月退还消费者全部碎屏险款,后经调解,经营者愿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分月退还消费者碎屏险款500元,消费者满意接受。
本案中,手机售货员为完成销售任务,与消费者约定变更了原《手机碎屏险合同》,虽然违反了手机店内的规定,但是县消协认为,消费者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手机售货员有代理权,故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本案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