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实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赋予了网络等远程购物消费者“后悔权”。但在现实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有时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如消费者王先生花了6000多块钱网购了一台单反相机。收到相机试用之后感觉该款产品的性能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于是想退货退款,可商家拒绝了他的退货要求,理由是:“3C数码产品,一旦拆封就不予退货。”王先生认为这是商家故意刁难,因为相机如果不拆封,又如何能知道是否适合自己使用呢?
《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部分电商将商品完好等同于包装完好,退货的标准过于严苛,导致消费者退换货纠纷增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关于商品范围、完好标准、退货程序及退款方式等均作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从而更有效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后悔权”。
《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在实际消费中,也有消费者过度试用商品,给商家造成了困扰甚至是损失。《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在此,市消保委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网络等远程购物时,首先要确认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要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