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有消费者反映向某房地产企业交付认筹金不买房后该企业拖延退款的问题。滁州市工商局、消保委领导高度重视,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月21日上午,滁州市工商局、消保委及时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
约谈指出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该企业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兑现退款承诺。
约谈强调当前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为防止事态扩大,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消除负面影响,树立房地产企业良好经营榜样,该企业应加强自律管理,诚信经营,及时妥善解决消费纠纷。
滁州市工商局消保科、消保委负责人对该企业提出五点意见。一要高度重视,及时向上层领导汇报本次约谈精神;二要立即行动,采取相关措施解决纠纷;三要做好公关,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四要规范合同,明确合同内容具体事项;五要加强培训,防止夸大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