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违约不兑现承诺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6年11月28日上午,凤阳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徐先生的投诉,称其于11月25日在凤阳县东华路某电器商城预存了两张活动劵(每张50元)用于购买洗衣机和冰箱。按照活动卷细则规定,消费者购买洗衣机当日,经营者应赠送消费者8瓶醉鼓香,但是当消费者付款完毕后,经营者却称活动劵的细则印错了,每张活动劵只能赠送两瓶醉鼓香而非四瓶,因此只能赠送消费者4瓶醉鼓香。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于是投诉到了凤阳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消协工作人员迅速与电器商城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到县消协经行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经调解,商城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按照活动劵的细则规定赠送消费者8瓶醉鼓香酒。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商家故意违约不兑现承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商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