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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2017年一季度投诉分析

2017-04-01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埇桥区消保委   浏览:1684

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2017年一季度投诉分析

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2017年一季度(1220320)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件,共接受消费者咨询48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4078万元。

一、受理投诉情况

    本季度受理商品类和服务类投诉共计13件,投诉的问题集中在商品质量、商品合同签订、商品售后服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安全问题上。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安全问题商品合同签订后商家违约、预付卡消费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商品质量问题5件,占38.46%;服务安全3件,占23.08%;合同2件,占15.38%;预付卡消费2件,占15.38%;商品售后服务1件,占7.69%;(如图所示

 

二、热点反映及存在的问题

   从数据分析来看,本期投诉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商品售后服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安全问题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预付卡消费纠纷,商家不愿意退还定金和预付卡余额;商品合同签订后商家违约;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商家不愿意进行赔偿,导致投诉量较上季度呈上升趋势。

三、典型案例分析

 商品房也有质保期”  购房者应注意维权

【案例简介】

       诉人胡女士2016年12月5日在宿州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房屋二套,每套为45.95㎡,当时交纳订金10000元整。双方签订“认购书”,后经多方咨询了解,方知该房屋产权为40年,诉人胡女士认为产权年限短,投资有风险,而被诉方存在误导消费行为,诉人无法接受,要求被诉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退回购房押金壹万元整,被诉方以种种理由拒不退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胡女士2016年12月20日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申诉人胡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宿州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经本会主持调解:被诉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退回10000元押金,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宿州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本案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隐瞒了可能影响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责任,退还消费者100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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