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滁州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14岁儿子未经同意于2月12日在滁州某品牌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700元左右的手机,由于是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未办理入网,要求退货。
接诉转办后,开发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因手机耳机等配件消费者提供不出来,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收回手机,退还人民币1500元。
点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亲即法定代理人未追认,该合同无效,故支持其退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