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滁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荣耀老年公寓院长投诉,反映其为老年公寓在某通信营业厅办理有线电视业务,交给营业厅工作人员7000多元,后因该工作人员携款离职,该通信营业厅一直未予办理,老人们一直没有电视看。
接诉后,滁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考虑到是老年人特殊群体,特事特办,立即与被诉方投诉部负责人联系协调处理,要求尽快核实情况,及时有效处理。经调解,被诉方当天即承诺安排人员上门安装有线电视。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老年公寓已交付钱款,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是老年公寓与该通信营业厅。被诉方工作人员私自携带钱款离职是该公司内部事情,不能作为不予办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