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也有“质保期” 购房者应注意维权
【案例简介】
投诉人胡女士于2016年12月5日在宿州某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房屋二套,每套为45.95㎡,当时交纳订金10000元整。双方签订“认购书”,后经多方咨询了解,方知该房屋产权为40年,投诉人胡女士认为产权年限短,投资有风险,而被诉方存在误导消费行为,投诉人无法接受,要求被诉方某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退回购房押金壹万元整,被诉方以种种理由拒不退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胡女士于2016年12月20日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申诉人胡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宿州某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经本会主持调解:被诉方某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退回10000元押金,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宿州某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本案中某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隐瞒了可能影响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责任,退还消费者1000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