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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电机出现质量问题 维权部门迅速化解纠纷

2017-04-10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周蓓丽   浏览:4312

【案例简介】

申诉人魏2016年3月16日在宿州市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维修调剂中心购买一台(型号:Y200KW-4)调剂电机,价格5000元。当时被诉方宿州市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维修调剂中心承诺若是电机本身质量有问题包退、包换。但是该电机在第一次调试过程中就无法正常使用,通过电工检查确定电机质量有问题,申诉人魏随即把电机送到被诉人店里,被诉人不承认电机有质量问题,并不同意对电机进行调换和维修,如要维修就要再次付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2016年3月29日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申诉人魏某反映情况属实。经本会主持调解:魏某将有质量问题的电机退回,被诉方宿州市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维修调剂中心退还申诉人5000元购机款,另无其他争议。反映情况属实。经本会主持调解:申诉人将有质量问题的电机退回,被诉方宿州市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维修调剂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诉方退还申诉人魏某5000元购机款,另无其他争议,埇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仅用一天时间就处理好这一消费纠纷,为魏某免费更换一台同型号的电机,如此高效率的工作让魏某赞不绝口

案例评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同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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