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刘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反映称在某广场商店购买了两件价值399元的衣服,衣服的牌子上写明“七天无理由退换”,现店家不让退,只可以换。
接诉转办后,我局高度重视该案,及时联系该广场投诉联络站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消费者退掉衣服,经营者返还购衣价款。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条款暂不适用实体店。但是,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案中,商家自己做出了“七天无理由退换”的宣传,需兑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