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三十多岁的消费者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购买该保险公司的养老金还本保险业务,双方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用3383元,养老金领取期自2013年11月,月领取100元。可是,已经到了2017年,李某还没有零上养老金。自2013年至今,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就养老金领取问题多次交涉,均无结果。
已经走在维权路上3年的李某拿着当年的保险证和缴费凭证,来到了定远县消保委。在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后,立即向该保险公司出具投诉查询函,要求五日内给出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回复,根据当时的条款应该是55岁,即到2018年11月才能领取养老金,领取年龄存在五年的差距。因为时隔久远,很多原始投保资料已经无从查证。保险公司多次查证,是因为消费者合同领取日与保险公司系统领取日不一致。经过县消保委的多次调解,以及跟省、市保险公司的沟通,终于在今年的4月10日为李某办理了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手续,并于4月11日将4200元养老金打入李某账户。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李某表示非常满意。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远县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