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女士来到灵璧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灵璧某美容院购买美容产品及护理,疗程为3个月,商家承诺为消费者淡斑。疗程做完后,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没有明显效果,不愿付款。商家则认为美容产品已使用,消费者需要支付产品及护理费用28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消费者来到灵璧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详细了解情况,随后,商家将美容产品带至消保委,称其已为消费者做过3个月的护理。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观察美容产品外观,发现该产品并无含淡斑成分的标识,工作人员一方面对商家进行教育,另一方面积极与商家沟通协商,表达消费者诉求。经过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在已经支付3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给商家美容及护理费用700元,共计1000元。
【案例评析】
《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在宣传自己的美容产品及护理时,承诺其具有淡斑功效,消费者没有质疑,然而使用产品后,没有明显效果,产品本身也并没有标明其含有淡斑成分。为此,灵璧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美容产品时,要根据自己的肤质,选择针对自身皮肤问题的美容产品。另外,不可盲目相信商家的介绍和产品的美容功效,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