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基本情况
2016年,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共计210件,已办结210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其中商品类投诉(举报)140件,占受理总量的66.7%,服务类投诉(举报)70件,占受理总量的33.3%。2016年投诉(举报)受理量较去年同比增长16.7%。
(一)商品类投诉(举报)共140件。商品类投诉(举报)居首位的是“霍山石斛”,共26件,占商品类投诉(举报)的18.6%。其次是“家用电子电器类”,共23件,占商品类投诉(举报)的16.4%。第三是“霍山黄芽”,共18件,占商品类投诉(举报)的12.9%。第四是“通讯器材类”,共16件,占商品类投诉(举报)的11.4%。第五是“服装鞋帽类”,共13件,占商品类投诉(举报)的9.3%。第六是“珠宝首饰类”,共6件,占商品类投诉(举报)的6.2% 。“其他商品”,共38件,占商品类投诉(举报)的27.1%。
(二)服务类投诉(举报)共70件。服务类投诉(举报)中,“修理维护服务类”共23件,占服务类投诉(举报)的32.9%。“公共服务类(含供水、供电、燃气、通讯、互联网服务等)”共16件,占服务类投诉(举报)的22.8%。“居民服务类(美容美发、洗浴洗染、摄影等)”共7件,占服务类投诉(举报)的10.0%。“其他服务类”共24件,占服务类投诉(举报)的34.3%。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一)基本特点
2016年我县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相对上一年度有所增加,除了涉及一些如家用电子电器类、公共服务类等常规投诉(举报)外,消费者投诉(举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
1、投诉(举报)渠道呈现多样化
近年来,我局注重和加强了消费者维权机制的建设,消费维权体系逐步健全,进一步畅通了消费者的维权通道,方便了消费者维权。目前我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线电话共三部:12315(工商类)、12365(质监类)、12331(食药类),广大消费者除了通过这三部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外,还可通过12345市长热线、网上投诉平台、电子邮箱、信函等多种途径进行投诉(举报)。因此,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总量也呈上升态势。
2、投诉(举报)主体出现“新群体”
随着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在消费维权领域出了一批以索赔为目的的“消费者”(社会上习惯称作“职业打假人”),他们对《消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比较精通,购买商品或服务目的性明确,但一般并不使用所购的商品或服务,纯粹为了索赔。多数采取先自行协商,后进行投诉(举报)。2016年,全县共接到此类投诉(举报)63件,占整个投诉(举报)总量的30%。
3、被诉主体出现“新阵地”
2016年全县消费者投诉(举报)被诉对象呈现出由线下实体店向线上电商转移趋势。被诉电商主要以淘宝天猫店、企业店铺及京东商城为主。全年共接到电商类投诉(举报)55件,占整个投诉(举报)总量的26.2%。
4、被诉商品(服务)种类出现“新领域”
2016年全县投诉(举报)频率最高的是涉及我县的一些地方特色产品,主要集中在石斛、茶叶、灵芝等方面。全年共接到石斛类投诉(举报)26件,占整个投诉(举报)总量的12.4%,茶叶类投诉18件,占整个投诉(举报)总量的8.6%,灵芝类投诉(举报)5件,占整个投诉(举报)总量的2.4%。
(二)主要问题
1、广告违法问题频发。这类投诉(举报)是2016年全县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头戏”,集中在电商领域。主要表现在:(1)发布禁止性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石斛企业宣称所售的产品属“品质最优”)。(2)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标注的功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如宣称霍山石斛有降血脂、抗肿瘤等功效)。(3)发布虚假广告。标注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质量、规格、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
2、产品包装(标识标签)问题不断。这类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食品类(农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1)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注不规范。一是随意标注。在早期的石斛类产品的投诉(举报)中存在这种问题,实际上霍山石斛目前未被国家卫计委列入到新食品原料目录名单内,即不得在其外包装标注“QS”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更有甚者,有的将石斛研磨成粉剂,有的将石斛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生产石斛花茶、石斛酒、石斛月饼等,这些行为均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涉嫌非法添加,依法应予查处。二是信息不对称。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茶叶包装上,我县的茶叶生产许可范围大部分集中在绿茶的范围内,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有的经营者拓宽了茶叶的生产领域,如红茶、黄茶。但是“QS”扩项滞后。(2)产品执行标准问题。主要集中在“霍山石斛”这个产品上。霍山石斛虽有地方标准(DB34/T486—2004),但很多经营者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标注。(如霍山米斛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而霍山铁皮、铜皮石斛就没有特级,经营者出于销售目的,随意标注“特级”)。
3、“预付式”消费问题凸显。这类消费涉及面广、风险大,涉及美容美发店、洗浴店、健身店、洗车店、餐饮店、超市等行业。主要问题:⑴经营者诚信难保障,未到服务承诺期限,以装修、搬迁、转让、停业等理由,擅自终止服务并拒绝赔偿消费者损失;⑵因服务与宣传不符,服务缩水后不退卡内余额;⑶服务期内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涨价、变相涨价或搭配服务项目收费;⑷经营者利用不合理格式条款等限制预付卡使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会议营销”消费纠纷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⑴“老年人健康讲座”,明为讲座,实则销售保健产品。通过讲座对老年人进行“洗脑”,抓住他们的心里特点,随意夸大产品功能,宣传疗效。⑵“家装建材团购会”。活动中商家随意承诺,夸大产品品质和效果,售后难以保证。
三、意见与建议
1、注重宣传与培训。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消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二是针对全县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对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
2、开展行政帮扶。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深入企业,帮助指导经营者依法发布产品的宣传广告,依法规范产品包装的标识标签。
3、加大监管力度。对以推销商品为目的故意发布虚假广告、“预付式”消费中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会议营销”方式坑害消费者的,实行严管重罚,绝不姑息。
4、完善维权体系。进一步扩大“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和“五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的覆盖面,深入推进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
5、推进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大“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6、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与茶叶协会、石斛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功能,促进行业自律。
7、加快推进霍山石斛进药典、霍山石斛商品规格标准研究、新药品研发、新资源食品申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