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长期来主要针对传统线下领域,虽然2014年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并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同时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赔偿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但上述条款及相关规定仍难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诸多棘手问题,更难以有效缓解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形势。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往往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1],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比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成为金融监管者研究的重要方向[2]。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挑战
(一)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1.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员工销售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风险隐患较大
人们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需留下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电话、邮箱等信息,甚至还需留下银行卡账户信息、有效身份证件照片等敏感信息,同时,发生的所有金融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储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数据库中。上述信息,在市场上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因为可卖给其他企业供其数据挖掘以分析消费者行为特征,或卖给不法分子由其进行欺诈犯罪、恶意营销等进一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存在巨大潜在市场需求。如果缺乏必要监管和合理约束,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或其内部员工,自然有足够动力出售上述信息以谋取经济利益,2014年年初某支付机构员工私自倒卖20G客户信息的案件就是前车之鉴。尤其是产品同质性现象异常严重且彼此间价格战、恶性竞争盛行的当下,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在赔本赚吆喝,在此背景下,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和必要约束,难保部分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内部员工,迫于牟利的需要和生存方面压力,出售自身掌握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
2.互联网金融平台被不法分子攻击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的风险敞口较大
互联网金融平台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而互联网领域存在各种黑客攻击,外加互联网金融平台保存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蕴含的巨大市场价值,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被黑客攻击的概率,进而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的风险。2014年屡屡发生P2P平台、互联网支付平台等遭黑客攻击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等事件,也证明了黑客攻击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已不容小觑。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资金损失的风险敞口较大
1.互联网金融准入的低门槛,大幅增加了消费者资金损失的概率
截至本文投稿时,P2P、网络虚拟货币等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明确具体监管措施要求和准入门槛,任何人都可注册网站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央行虽于2010年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明确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牌照要求,但诸多无牌照企业依旧从事互联网支付及相关业务而得不到应有处罚。然而,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还是金融,金融自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资质差、运营不良、风控落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然会被市场迅速淘汰,而这些企业的淘汰必将直接导致客户资金的损失,诸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破产、大量P2P平台跑路等事件引发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维权困境就是前车之鉴。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低门槛,不乏部分别有用心者以骗取投资者资金为目的注册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目的得逞后跑路,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吸引资金,而对相关风险不充分提示甚至故意欺瞒或对收益夸大宣传,从而导致消费者资金受损,东窗事发后再注册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换壳继续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账户资金被盗的风险隐患较大
第一,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属性,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风险明显增大。通过互联网支付渠道,犯罪分子可非面对面窃取受害人账户资金,这大幅降低了犯罪分子面对面窃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账户资金时的紧张、心虚等心理成本。在此基础上,因互联网支付的非面对面属性,犯罪分子窃取受害人账户资金时,只需骗取必要银行卡账户信息,如卡号、短信验证码等,即可方便盗取账户资金。这较线下传统领域从事相关犯罪的成本和门槛大幅降低,而且犯罪分子可通过短信群发、集中密集频繁拨打电话等方式,同时或短期内对多个受害人进行欺诈,而这在传统线下领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在进一步降低了作案成本的同时,大幅增加了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资金被盗的风险。
第二,互联网交易的跨地区甚至跨境属性,增大了欺诈犯罪调查打击的难度。互联网交易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通常为不同地区,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账户资金被骗或被盗后,通常搞不清楚该去哪儿报案,即使公安机关立了案,由于犯罪分子在其他省区市甚至境外,调查、取证、抓捕的难度极大,这在增加执法成本的同时,降低了犯罪分子的作案成本。尤其是互联网的跨境属性,使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从事跨境欺诈犯罪的成本几乎为零,而因公安机关的犯罪打击,通常只有在涉案各国均将该行为界定为犯罪时,或相关国际公约框架下才有合作基础,这进一步降低了诈骗犯罪成本,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概率大幅增加。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且维权成本较高,导致侵权行为的泛滥
1.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导致侵权行为的泛滥
诸多消费者发现自己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后,持着一笑而过的心态,根本意识不到需通过法律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诸多消费者遭遇侵权事件后,自认倒霉、吃哑巴亏,或出于涉案金额和维权成本之间的权衡而放弃维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上述因素,看似仅影响受害者个人,但其影响却在整个社会,因为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惩戒时,侵权者不但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而且还觉得侵权行为有利可图,这必然在刺激其进一步实施侵权行为动机的同时,“激励”更多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必将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被侵害,或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
2.维权成本较高导致诸多消费者放弃维权,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泛滥
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事件时,由于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通常位于不同城市,消费者赴服务提供商所在地进行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相比线下金融自然要高许多,这就大幅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所有证据均以电子形式保存,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是否被别有用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篡改,也尚无定论,这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困难进一步增加。即使维权上升到司法层面,一方面,因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界定上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导致案件管辖权诸多情况下模棱两可,使消费者的维权常常陷于尴尬处境。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举证责任方面,消费者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消费者难以证明某笔交易不是本人操作,或证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导致资金损失中存在明显过失,这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加大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力度
1.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身份和交易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需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定义务,如:对消费者身份和交易信息保密,不向无关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泄露业务运营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业务运营过程中掌握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被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窃取或攻击等。
2.加强信息安全刑事立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
出台司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员工私自出售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侵权行为的起刑点、量刑标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震慑私自出售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等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明显漏洞导致被黑客恶意攻击、进而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等情况中,应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界定为黑客恶意攻击行为的共犯,明确其起刑点和量刑标准,以通过刑事处罚的手段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自身系统,有效遏制因黑客攻击导致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风险。
3.完善信息安全民事立法,完善侵权赔偿机制
需就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内部员工泄露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系统漏洞或人员疏忽导致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泄露、互联网金融平台泄露身份和交易信息直接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以民事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明确,以民事法律手段和经济赔偿措施加强对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震慑,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对客户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规范准入门槛、提高风控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对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准入门槛要求
从注册资本金、风险控制、软硬件设施、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参照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及非金融支付机构等新兴企业准入门槛要求,明确P2P、众筹、网络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门槛,严禁未达到准入门槛的市场主体注册互联网金融企业、未达准入门槛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有效杜绝低门槛导致的不法分子或别有用心者注册互联网金融企业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或部分资质差、极可能倒闭或跑路的互联网企业转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等风险隐患。
2.对达到准入门槛的存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明确风控框架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第一,明确达到准入门槛存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框架。对达到准入门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参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要求和监管措施,结合互联网金融特性,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框架,以有效约束其市场行为,防范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行为的发生。主要在于以下三点:首先,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有效预防各互联网金融企业间以邻为壑等恶性竞争行为的滋生蔓延、互联网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展。其次,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微观审慎的风险监管框架,并通过行政措施监督监管框架的落实。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事前客户尽职调查、事中风险监控及事后风险处置及赔付的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各项要求的落实,以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再次,建立强行市场退出机制并严格执行。一方面,对已开展业务但尚未达到准入门槛要求的存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完善,对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准入门槛要求的,需通过强制行政力量迫使其退出;另一方面,就发生重大消费者信息泄露、大额消费者资金被窃等风险事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强行市场退出机制,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保护问题的重视。
第二,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应明确风控框架,对达到准入门槛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总体框架之下,需创造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宏观环境,进而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调动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而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唤醒维权意识、降低维权成本,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唤醒维权意识,提升消费者维权自觉性
消费者的成功维权,其价值不仅在于自身被侵权的这一两笔交易,而且在于长远甚至宏观社会层面。鉴于诸多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导致不及时维权进而导致侵权行为泛滥的客观情况,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或讲座、宣传栏集中学习等方式,积极向消费者,尤其是落后和农村地区消费者普及侵权行为的危害及维权的基本知识,以加强消费者教育,唤醒其对侵权行为的免疫力和维权自觉性。同时,通过设立奖励基金、表彰先进等方式,积极鼓励消费者维权,发挥榜样作用带动更多的消费者走进维权之列。
2.降低维权成本,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仍属弱势群体的客观情况,需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等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健全民事法律体系,在逐步推行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未侵权举证责任转嫁到互联网金融企业基础上,健全完善征信体系,将道德风险故意讹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消费者信息收录进征信系统,惩戒不良行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行政监管和行政指引的方式,鼓励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消费者损失赔付机制并简化赔付手续,以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