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6月从六安市某4s店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提车第三天上午发现轿车左后门疑似二次喷漆。张先生找到4s店要求退换车,4s店工作人员查看后认可左后门确实存在二次喷漆,但是认为提车时没有发现车子有异样,责任方不在4s店,对于张先生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张先生认为4s店故意隐瞒左后门二次喷漆的事实,因为喷漆做的很细致,如果不是专业人士根本无法发现。经双方自行协商未果,消费者遂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要求4s店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经过,立即与4s店负责人取得联系。据4s店负责人马经理介绍,张先生的轿车并不是直接从4s店提的,而是从某汽贸公司提的。这辆轿车,4s店并未直接交给张先生,而是交给汽贸公司,并且出示了交车时汽贸公司以张先生的名义签字的材料,但是发票是该4s店开给张先生的。
6月19日,市消保委组织4s店、汽贸公司和消费者三方进行调解。据汽贸公司范经理介绍,张先生一开始是直接去4s店看车的,因为价格没谈好,就委托汽贸公司去买车。汽贸公司是6月5日下午1点多从4s店提的车,提车时简单查看了一下轿车的外观,那天正好下雨,视线也不好,未发现明显异常,所以就签字了。张先生是下午2点多从汽贸公司提车的。据张先生介绍,提车后,他在汽贸公司的陪同下去上牌、买购置税。6月6日到汽贸公司介绍的汽车装潢店进行装潢。当天没装完,把车子开回家,6月7日早晨继续装,8点钟装好后,他就开着车去淮北出差了。6月8日上午他遇到一位从事轿车喷漆的朋友,在其朋友的观察下,才发现左后门的漆是重做的。为了尽快向4s店讨要说法,6月9日张先生驱车赶回六安。6月10日向4s店反映问题。张先生强调这个车左后门是重新做漆,而且没有两三天时间是完成不了的,我和汽贸公司都没有“作案时间”。另外,为了更好地证明自己的判断,张先生又去专业的鉴定机构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该车左后门重新喷漆”。张先生认为4s店故意隐瞒二次喷漆的事实,存在欺诈,要求退换车或给予10万元赔偿,并保留诉讼的权利。4s店马经理当场未能给出明确答复,消保委工作人员要求4s店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并向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及第55条之规定,马经理承诺尽快向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6月22日,双方协商一致,4s店给予张先生4万元赔偿。此件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张先生新买的轿车左后门存在二次喷漆,双方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谁是责任方,提车时经过验车并签字,证明车子完好,所以4s店认为自己并无责任。但是消费者和汽贸公司对于如此大面积的喷漆没有“作案时间”,又因为该喷漆非专业人士很难识别,4s店不能以签字作为完全推卸责任的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和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后,双方达成和解,4s店给予消费者4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