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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买日期有争议,消保委调解获“三包”

2017-07-19   来源:东至县消保委   作者:东至县消保委   浏览:1653
 

近日,县消保委接到程某(居住在东至)投诉反映:其2014713日在铜陵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约20万元的别克君越牌轿车。今年 77日,在去安庆高速途中发现空调不制冷,遂就近来到安庆别克4S店维修,经4S店员工检查后告知空调压缩机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压缩机。

程某拿出厂家承诺的汽车三包凭证(凭证上注明:三年或十万公里之内大件免费更换)要求4S店免费给予更换压缩机,但4S店的员工答复,经电脑查询,车辆在电脑上显示卖出时间是2014620日,时间已过三包期,不能免费更换。但程某说自己购车日期是2014713日,销售商铜陵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开的发票也是713日,4S店的这种说法不成立,4S店回复,这个日期是厂家卖出后自动登记的日期,他们没有办法也无权修改,建议程某直接找上海通用别克汽车厂家。于是程某联系了上海通用别克汽车厂家的客服电话,对方回复要核实购买日期是登记错误还是销售商的延后开票问题。在程某接连两天多次电话咨询后,厂家却仍旧迟迟未有结果。无奈之下,710日,遂来到县消保委,请求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秘书处檀秘书长高度重视,虽然这是一起异地购车纠纷,本可以叫消费者找汽车销售商或当地消保委,但考虑消费者汽车的三包期只有三天就要到期,异地来回奔波过了三包期更麻烦,没有多想,本着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宗旨,檀秘书长及时受理了此起纠纷,同时第一时间致电于上海通用汽车厂家,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不论是登记错误,还是开票失误,都应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应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规定执行。经耐心细致的宣传和反复调解,最终促使厂家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更换压缩机(定于714日由销售商铜陵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给予免费更换)。避免了消费者几千元的损失,程某对此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深表感谢,称这次县消保委异地维权,真是在酷暑中给他带来了真正的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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