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事先未告知顾客违法无效
所谓的“行规”,事先未告知顾客违法无效;“条款”未与顾客协商一致违法无效。
一、“行规”事先未告知顾客违法无效
在一年三包期中,该店事先未明确告知顾客,自己承诺的“电池一年包换”的含义为“前半年换新电池,后半年换维护电池”。事后顾客对此不认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该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理解为“电池一年内均换新电池(合格电池)”。
二、“格式条款”未与顾客协商一致违法无效
“本公司特别承诺:电池三包期限,自电池出厂日期(即电池上刻印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售后服务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些电动自行车厂家事先拟定、在购买时未与顾客协商一致的“格式条款”,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违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