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下午,市民王先生来到蚌埠市消保委,希望市消保委出面帮助自己解决和培训学员发生的经济纠纷。原来王先生在我市开了一个乐器兼音乐培训机构,去年6月份,有学员在他那里交了700元报了17节课时的葫芦丝培训,然而,交钱以后才上了三节课,该学员就被查出患了疾病不能继续上课。于是,双方就是否退费以及退多少钱产生纠纷,一直无法解决。为了解决双方的纠纷,王先生主动带该学员来到蚌埠市消保委,让消保委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蚌埠市消保委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不解决经营者的经济纠纷,但是对于王先生和培训学员反映的情况,市消保委还是认真的做了仔细调解工作,这样能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也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该培训学员在王先生处交费学习,虽然自身疾病导致不能继续学习值得同情,但是还是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最终,经市消保委调解,王先生返还消费者4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没有异议。
消费者组织主要从事公益性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职责做了八项规定,从2016年3月15日起,安徽省消协及全省各地市消协都将统一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对我省各级消费者组织的创新经验进行总结,增加了4项工作制度:消保委可以约谈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甚至经营者找到消保委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