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陈女士投诉称,3月19日,在义安区某琴行买了一台古筝,2700元,因该古筝没货,先预付1700元定金,待拿货后再付余款1000元。一个多月后,店家通知已到货,拿货回家后发现该古筝根本不是营业员当时介绍的上面是黑檀木,下面是实木的材质,根本就不是实木,要求退货,店家同意退货,但是预付款要等厂家退款后再退。店家将该古筝通过物流寄回工厂,运输途中古筝受损,现在店家表示要等物流公司赔付了,才会退款,陈女士认为古筝是从店里买的,而且根本不是店家当时介绍的材质,质量不符合预定的标准,应该退货后立即返还货款。但是店家不同意,无奈之下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投诉琴行,陈女士投诉情况属实。6月3日,工作人员就古筝退货款一事来到该琴行,向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经调解,被投诉琴行同意即日退还投诉人购琴定金1700元。